急性化脓性阑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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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科普哈尔滨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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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以接种的情况(根据国家公布技术指南整理)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不能接种。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能接种。3、对疫苗成分及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灭活新冠病*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5、妊娠期妇女不能接种。二、一般过敏和慢性病患者可以接种的情况1、已知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可以接种。2、患有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不是急性发作期,可以接种。3、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病*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4、高血压药物控制稳定,血压低于/90mmHg,可以接种。5、糖尿病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无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高渗状态、乳酸酸中*),可以接种。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各种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均不作为疫苗接种的禁忌。6、甲减患者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甲功正常,可以接种。7、慢性湿疹没有明显发作,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接种时避开湿疹皮肤部位)。8、慢性荨麻疹当前症状不明显,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9、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症状不明显,可以接种。10、慢性肝炎非治疗阶段,肝功正常,可以接种。11、肺结核不是活动期,可以接种。12、银屑病非脓疱型等急性类型,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13、牛皮癣、白癜风,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接种时避开过敏皮肤部位)。14、慢阻肺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喘,可以接种。15、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且炎症指标无明显异常可以接种。16、抑郁症药物控制良好,生活工作如常,可以接种。17、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可以接种。18、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等)总体原则是谨慎接种。一般情况下,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19、恶性肿瘤术后超过三年,不再进行放化疗;肾病综合征;肾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20、阴道炎,尿道炎等泌尿系统感染,无发热,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21、单纯腹泻,无发热,可以接种。22、心脏病、支架、搭桥、安装起搏器,术后恢复正常,可以接种。23、脑梗塞治愈者,或有后遗症(且病情稳定、血压控制平稳)者,可以接种。24、阑尾炎术后、人工流产术后,身体恢复良好,没有其他不适的话,可以接种。25、骨折、外伤,无感染发热,可以接种。26、备孕期、哺乳期可以接种,哺乳期可继续哺乳。27、男性不存在因备孕不能接种新冠病*疫苗的问题。三、暂缓接种的情况1、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下体温≥37.3℃),暂缓接种。2、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暂缓接种。3、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暂缓接种。4、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暂缓接种,查明原因再考虑是否接种。四、其他情况1、接种后发现怀孕不需要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2、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3、新冠病*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天。4、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不考虑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5、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间隔14天后可以接种新冠病*疫苗。6、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新冠病*疫苗,以免影响疫苗免疫效果。7、既往新冠肺炎病*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疫苗。8、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核酸及抗体检测。9、接种后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10、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11、新冠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未按免疫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主办单位:中共哈尔滨市双城区委宣传部供稿单位: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责任编辑:冯东兴姜明星审核:赵田投稿邮箱:scxcbw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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