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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中遗留纱布及时取出
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甲因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术返回病房。10分钟后手术室护士核查手术器械时发现缺少半块无菌纱布辅料,怀疑遗留在甲腹腔内。医院在向甲说明情况、取得同意后,立即取出了遗留在患者腹腔中的纱布。术后20天行右下腹部彩超检查,检查结果:右下腹部腹壁切口处及右下腹部内未见明显异常。医院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双方未协商一致。甲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本案焦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医疗损害后果如何认定?
律师评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系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具有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实践对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一般通过司法鉴定进行认定,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结合诊疗规范、知情告知等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但由于疾病的复杂性以及医疗手段的相对有限性导致成功和失败在医疗工作中如影相随,所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诊疗行为导致损害以及原发疾病导致损害的认定需要抽丝剥茧,审慎对待。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年11月17日发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T/F-),明确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不利的事实,损害后果包括死亡、残疾、病程延长、病情加重、错误受孕/错误出生、丧失生存机会以及丧失康复机会。该指南将作为之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的基本规范,医疗损害后果以该指南中定义加列举的范围进行认定。故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置过程中,除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外,还应当对过错诊疗行为是否对患者造成医疗损害后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避免将患者自身疾病所致导致的损害认定医疗损害后果,进而导致由医疗机构对非医疗损害后果进行赔偿。
本案中,医院手术中过程中将异物遗留在甲体内,之后立即拆除第一次手术缝合线将异物取出,其过错和侵权行为是明显的,但该行为并未对甲造成医疗损害后果,故本案不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定构成要件。虽然无实际医疗损害后果,但二次手术给甲造成身体疼痛及精神痛苦,人民法医院赔偿甲元精神抚慰金。
THE
END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