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化脓性阑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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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尾炎手术后患者出现排便障碍及精神分裂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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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患者王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局限性腹膜炎。医院接受腹腔镜阑尾切除术。

术后第二天患者出现腹胀、腹痛、排便障碍等症状并加重。医院为患者又施行了小肠肠外减压、小肠粘连松解、腹腔冲洗引流术。两周后,患者腹痛、排便障碍等症状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且一直持续。后来,患者常年服药治疗,并从中学辍学。患者家属诉称,身体不适导致其性格孤僻,不愿与外界交流,待业在家。三年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医院继续治疗,但无改善。医院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0万元。

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入院时检查不充分,第一次手术术中漏诊陈旧性肠道粘连,并且,术后处理肠梗阻稍滞后等医疗过失,与术后发生完全性肠梗阻并行第二次手术存在一定的相关性,构成次要原因力,患者十级伤残。

患方还就其精神状态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申请了司法鉴定,但司法鉴定中心以超出能力范围为由没有受理该项申请。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医院在诊疗原告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在本次事件中系次要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由医院承担45%的责任。

对于患者当前的医院的诊疗过错有关。法院认为,精神疾病的形成原因复杂,患方未能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对于患方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医律简析

医院诊疗后出现的精神疾病症状,如果患方不能医院的诊疗行为有直接的、明显的因果关系。医院有过错。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发现患方在手术前曾有精神不适的症状产生,且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受理患方的该项鉴定请求,进一步说明患方的精医院的手术治疗并没有关联性。遇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咨询专业律师,基于事实和证据,客观、真实地分析案件,不宜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想当然地提出诉讼请求,否则可能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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