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化脓性阑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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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14 16:15:00
阑尾切除术用于急性阑尾炎、化脓性阑尾炎、坏疽性阑尾炎等治疗。在一般情况下手术操作较容易,但有时也很困难,如异位阑尾。因此,绝不能认为阑尾切除术是小手术。

年2月6日,王某因“胸痛”到A医院急诊科就诊,诊断为“胸痛查因”,医院给予相关检查及对症支持治疗。

后续,王某从“胸痛”发展为“胸腹背痛”。

2月7日11时2分,王某因“无明显诱因感上腹部及胸背部持续性胀痛,伴有恶心、呕吐胃内容物数次”,转入A医院外一科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急性阑尾炎;2.高血I期。

2月7日,医院为王某行“阑尾切除术”,2月8日,术后病理分析报告为“急性单纯性阑尾炎”。

2月8日18时10分,王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大动脉捕动不能触及,医院立即抢救。

经抢救1小时50分钟,王某未恢复自主呼吸,持续心电图监护提示未恢复心跳、未恢复窦性心律,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大动脉动不能触及,血压、脉搏测不出。患者家属要求放弃抢救,出院并签字为据。

A医院出院诊断为:1.呼吸心跳骤停;2.急性阑尾炎;3.高血II期;4.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5.下肢静脉曲张。

当日到家后,王某死亡。

做个急性单纯性阑尾炎手术,人就这么没了,王某家属实在想不通。他们认为,是医院的诊疗问题,导致了患者的死亡。院方则认为,当初患者家属签字出院,属于“不配合治疗”。

双方未能协商妥当,于是患者家属便找到我们大象康法律师团,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我们对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医院确实存在问题。于是,便接受了王某家人的委托。

在诉讼过程中,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对王某于年2月6日至年2月8日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40%。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分析及鉴定意见后,确认A医院应当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40%的过错责任。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家属因王某死亡后的经济损失.66元;

二、驳回王某家属的其余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方认为,患者家属签字出院,属于“不配合治疗”。但是家属放弃治疗是因为患者已无存活希望,家属无奈才放弃的治疗。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的,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很多人觉得,阑尾炎是一种小型的手术。但是,在手术结束后,可能会出现切口感染或是其余并发症。虽然阑尾炎的手术难度不高,但也要引起重视,做好沟通,紧密协作,才能达到更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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