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提高惩罚性赎回费
上周,证监会对外公布《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针对部分销售机构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不利于基金的投资运作的问题,证监会拟提高惩罚性赎回费,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目的是使费率差异化,抑制频繁申购赎回基金。为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将对惩罚性赎回费的选择性规定修改为强制性规定。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用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应当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以上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同时,为避免销售渠道通过频繁指导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来增加销售收入,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但多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如此一来,对于通过场外退出的套利资金和行为(ETF基金套利不受影响)将是个重创。
此外,新规还将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预计银行渠道和券商渠道的实际销售激励收入和销售积极性将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