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8月29日,王某秀因腹痛三天到x中医院就医,并于当天办理住院手续,由x中医院内一科室治疗,作以下检查:血常规+C反应蛋白、电解质5项+心肌酶4项+肾功3项+肝功13项+血脂四项+血糖GLU+胰腺3项、全腹CT。
经诊断为:1.急性阑尾炎;2.低钾血症;3.肝功能异常。年8月31日,王某秀转入外科继续治疗,并于当天16:20全麻下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术后诊断:1.急性化脓性阑尾炎;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低钾血症;4.肝功能异常。
年9月3日6:55,王某秀在x中医院死亡。x中医院诊断死亡原因:突发心脏骤停。死亡诊断:1.心脏骤停;2.急性化脓性阑尾炎;3.弥漫性腹膜炎;4.低钾血症;5.低蛋白血症;6.肝功能异常。
二、患方观点
在手术后三日患者基本稳定。年9月3日晨,医方护士查房见患者已无生命信息,身体僵硬,已经死亡。患方与医方争议发生。患者死亡似乎与医方没有关联性,但原告认为医方在完善术前检查时,并没有作肺部检查,属于漏检,因而无法引起医方在术前或术后对患者的重视;
医方在术前虽对患者作了血液检查,但“血脂”却未见检查,也无法在术前和术后引起重视,当然也就无所谓作出相应对防范与治疗;
还有就是目前原告尚意识到或原告作为非专业人士尚未知晓的原因,促发患者猝死事件,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的过错。在患方与医方不能达成处理意见的情况下,现依法诉来贵院,请予立案审理。
三、被告x中医院答辩称
被告方在针对原告的母亲的诊疗过程当中,诊疗符合规范,也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符合诊疗的常规,且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原告的母亲发生肺动脉衰属于无法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根据原告方庭前提交的变更诉状。
被告方认为原告方的所提出的主张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对原告赔偿项目及金额予以核减,具体在质证和辩论的过程中说明;鉴于被告方在对原告的母亲整个诊疗过程中,符合诊疗规范,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尸检结果
经x省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x医学院司法鉴定机构于年10月8日作出x医机构[]病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某秀符合肺动脉栓塞引起的猝死。
五、鉴定意见
经本院委托,x医学院司法鉴定机构于年12月16日作出x医机构[]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x中医院的诊疗过错参与度为10%-20%。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x中医院作为核准登记执业的医疗机构,原告的母亲王某秀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王某秀在被告处住院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手术治疗三天后在x中医院死亡。本院对该鉴定予以采信。
该鉴定意见建议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10%-20%,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由被告x中医院承担15%的责任。原告的损失合计.09元,由被告x中医院负担15%计元。原告主张误工费、交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由被告x中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计元给原告。